“电梯招标文件在评分因素设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我们提供的是今年刚履约完成且验收合格的项目业绩,但是采购合同是2019年签订的。这样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11月16日,某电梯企业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他们正在参与贵州省某高校电梯采购项目投标,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提供的上述业绩,在评审时,不知道评审专家是否认可,他们会不会失分。
业绩证明材料,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当前,电梯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翻阅了8份电梯招标文件,都将业绩作为了评分因素。其中,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2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4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采购合同,1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验收合格报告,还有1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电梯设备运行良好证明等。
例如,预算1800万元的浙江某体育局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2019年8月1日以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业绩证明材料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金翔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现在公开招标的项目,有关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主要有四种,一是提供采购合同,二是提供验收合格报告,三是提供用户证明,四是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
“目前,电梯招标文件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有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有的要求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还有的要求提供项目验收合格报告,这几种形式都有,但以提供采购合同要求居多。”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投标部部长唐利芳表示,他们近期参与的电梯采购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就是要求提供采购合同。
广日电梯投标科科长黄思玲也说,目前,他们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采购合同,或项目验收合格报告这两种业绩证明材料,都比较常见。
业绩证明材料,如何提供更合理?
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不同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不尽相同。哪种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后续项目的履约?
记者采访了采购人、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大多数采访对象均认为,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采购合同和验收合格报告,并以验收合格报告签订的时间为准较为科学。
“主要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采购合同,并且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那么上述案例中,电梯企业提供了4年前的项目采购合同,即使是今年刚履约验收,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评审时也不能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电梯商会会长缪步升说。
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金翔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用户证明较为合理,但是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并不是所有采购项目都有的。因为在现实采购活动中,会存在部分采购项目在中标人履约之后,采购人并未验收的情况。如果是仅提供采购合同的话,确实存在有些是刚签的合同,还未履行,有些虽然履行了,但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履约情况符合要求。
“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后续招标文件编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以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这样更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实际的履约能力(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更符合采购人的真实需求。”一位从事电梯行业20余年的资深专家也认为,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能完全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实施经验和服务水准。黄思玲也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以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为准更合理,因为有些项目签订了,不一定执行,以采购合同签订作为业绩证明有漏洞。
南昌航空大学招标采购中心工程与服务采购科科长刘立平也认为,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同时提供采购合同和验收合格报告,并且以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较为合适。
“挺多项目一般都是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或者明确自从何年何月何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业绩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提供用户证明或验收合格报告。我们中心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两项都提供。”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科长陈金星说认为,提供验收合格报告更重要,诚如供应商所言,签订采购合同并不代表履约合格,实际采购活动中,有不少项目其实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并不满意。
森赫电梯项目投标负责人施群峰则认为,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既要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也要查看验收合格报告,两者都要符合才行。
“建议招标文件在要求投标人提供验收合格报告时,明确是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所有电梯设备验收合格报告,还是提供部分电梯设备验收合格报告即可。”唐利芳说,因为有些大项目,采购电梯数百台,每一台电梯设备都有一份验收合格报告,如果不明确怎么提供验收报告的话,他们也不知道如何提供。
深圳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如何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不同的采购人需求不同,要求提供的材料就不同。如果采购人只要求有采购合同就行,不强调项目是否已完成的话,投标人就提供采购合同,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果采购人明确要投标人提供已履约的项目业绩,那就须提供履约评价报告或验收合格报告,业绩时间则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但从对采购人的项目履约更好来说,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验收合格报告,业绩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签订的时间为准更科学。毕竟投标人做了不一定做好,做完了才能知道好坏。”